许先生去年3月份在城东购买了一套毛坯房,拿到房钥匙后经朋友介绍,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装修合同。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,其中材料款为6.5万元,施工款3.5万元,装修期限为2个月。
签约时,装修公司将装修材料的清单,包括名称和价格都附在合同后面,这让从未接触过装修的许先生颇感放心。
可在装修过程中,许先生偶然发现他家所用的木地板,清单上注明为260元/平方米,可同样品牌、同样规格的木地板,在建材超市160元就能成交。仅这一项,他就多付出近4000元。他对清单上的所有商品进行调查,结果发现价格都高出市场价15%—30%左右,这意味着他在这次装修中多花了近2万元。
许先生找到装修公司说理,可装修公司以进货渠道不一样予以搪塞。他想更改合同,提出剩余材料由自己购买,也被装修公司拒绝。为此,装修结束后,许先生拒绝向装修公司付最后一笔1.6万元的费用。装修公司没同他多纠缠,付款期限刚过,就将他告上法庭。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所订的合同有效,诉讼以许先生失败告终。
自己吃了亏,还输了官司,让许先生想不通,他以合同欺诈为由,反过来把装修公司推上法庭,要求对方退还差价,并进行等额赔偿。然而,在庭审中,装修公司提供了所有采购材料价量相符的发票,且合同中也没有材料价格需以市场价为准的条款。所以,法院最终认定装修公司合同欺诈的理由不成立,驳回了许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对此,法律专家认为,许先生在签订合同时,如果在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上写明“商品价格应以当月市场价为准”,或在签合同前对市场价格进行一番了解,做到心中有数,就不会吃哑巴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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